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合同定制饲料、自用饲料、可饲用原粮及其加工产品和药物饲料添加剂除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0647-19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3078-1991 饲料卫生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0647中的定义。其他术语采用下列定义。
3.1 饲料标签 feed label
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3.2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l feed additive
为预防动物疾病或影响动物某种生理、生化功能,而添加到饲料中的一种或几种药物与载体或稀释剂按规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预混物。
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guaranteed analytical value of product
生产者根据规定的保证值项目,对其产品成分必须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保证在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3.4 净重 net mass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3.5 保质期 shelf life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4.基本原则
4.1 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饲料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
4.3 饲料标签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5. 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5.1 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2 饲料名称
5.2.1 饲料产品应按GB/T 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
5.2.2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5.2.3 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2.1规定的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 标签上应按表1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2 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5.3.3 各类产品其成分分析保证值的项目规定见表1。
表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序号 产品类别 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蛋白质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水分(动物蛋白质饲料增加钙、总磷、食盐)、氨基酸
2 配合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
3 浓缩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4 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5 复合预混料 微量元素及维生素和其他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6 微量元素预混料 微量元素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7 维生素预混料 维生素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8 矿物质饲料 主成分含量、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含量、水分、粒度 若无粒度、水分要求时,此二项可以不列
9 营养性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
10 非营养性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 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11 其他 标明能说明产品内在质量的项目
注:序号1、2、3、4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的具体种类和保证值的标注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特性自定。
5.4 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5.5 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5.6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5.6.1 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
5.6.2 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
5.6.3 标明饲料中药物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5.7 使用说明
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 注意事项。
5.8 净重(或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5.9 生产日期
生产蟆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1998-08-01,表示1998年8月1日。
5.10 保质期
5.10.1 用“保质期” 个月(或若干天)”表示。
5.10.2 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1.1 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5.11.2 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12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5.13 其他
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6 基本要求
6.1 饲料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6.2 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6.3 饲料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6.4 标签上印制的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时清晰易辩。
6.5 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6.6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7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饲料标签上常用计量单位的标注见附录A。
6.8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数个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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